(2009)嘉善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19号原告:蒋××。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蒋××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负担。审判员 黄 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