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姚××。被告顾××。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依法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