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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与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392号原告姚××。被告顾××。被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依法减半收取831元,由原告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