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嘉兴市××钢××司与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钢××司。: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王宗明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