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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商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嘉兴市××钢××司与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钢××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市××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孙××。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钢××司。: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黄××。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兴市××钢××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蕾审 判 员  王宗明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