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正溪与陈刚、孟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正溪,陈刚,孟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31-2号原告翁正溪,经商,市苏溪镇巧溪乡翁界村。被告陈刚,经商,市北苑街道楼店村孟店10号。被告孟华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楼店村孟店**号。本院在受理原告翁正溪诉被告陈刚、孟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正溪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孟华英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6646号商位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正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华英所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6646号商位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