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光生与宣关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生,宣关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金光生,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委托代理人黄铁莺。被告宣关大,经商,乌市大陈镇灯塔村朱岭。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光生与被告宣关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光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