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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依青与朱安民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依青,朱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商初字第79号原告王依青,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开发区。被告朱安民,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依青与被告朱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依青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安民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朱安民所有的挖掘机一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转移、变卖、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沙 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