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绍兴××草××工××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兴××草××工××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92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萧××。被告:绍兴××草××工××司。住所地:绍兴市××侧北××南。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赵××。委托代理人: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绍兴××草××工××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