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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王××、丁××。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楼。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8元,由浙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