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与张××、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张××,孙××,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被告张××。427室。被告孙××。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张××、孙××、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的行为有涉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嫌疑,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曾华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曼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