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应××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86号原告:应××。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应××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