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夏世胜与谢宝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世胜,谢宝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夏世胜。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东红村红山湾3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5802081811被告:谢宝成。: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东红村龙山。公民身份号码:××551219081x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世胜与被告谢宝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世胜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世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世胜撤回对被告谢宝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3元,减半收取8152元,由原告夏世胜负担。审 判 长 何健康审 判 员 金建平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