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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洪亮与郑建学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亮,郑建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张洪亮。被告郑建学。本院在审理张洪亮诉郑建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亮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