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李××与沈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李××,沈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郭×。原告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被告沈甲。原告郭×、李××与被告沈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郭×和被告是杭州海涌宾馆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的62%股权中,其中有26%的股权归隐名股东沈乙所有。沈乙同意将其所有的26%的股权转让给两原告,但被告未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杭州海涌宾馆有限公司26%股权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本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原告起诉将股东列为被告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国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章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