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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施××,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施××。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施××、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