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甲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被告张××。原告陈甲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甲诉称,2008年5年15日被告以资金紧缺为由向某告暂借人民币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出具借据一份为凭。事后,被告仅支付至2008年11月份止的利息。现原告追讨未着,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有涉及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嫌疑,且数额特别巨大,该案应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