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赛珍与丁释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赛珍,丁释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20号原告乐赛珍,海区合源路66号。被告丁释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赛珍诉被告丁释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赛珍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赛珍以被告丁释挺已经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赛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赛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佩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