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万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骆建珍与胡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建珍,胡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万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骆建珍,男,1959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被执行人:胡光,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建珍与被执行人胡光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的(2006)安万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6)安万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国煌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