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付振英、刘玉山等与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振英,刘玉山,刘玉斋,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付振英(身份证号码3702261956********),女,195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刘玉山(身份证号码3702831981********),男,1981年4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刘玉斋(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工人,住平度市。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吉明,1959年6月6日生,汉族,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学,村主任。原告付振英、刘玉山、刘玉斋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振英、刘玉山、刘玉斋的委托代理人王吉明,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振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振英、刘玉山、刘玉斋共同诉称,2000年1月21日,被告借刘晓升款10000元,约定月息15‰,刘晓升于2007年8月份病故,该款经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163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辩称,借款属实,但村委现无能力偿还该款。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21日,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借原告付振英之夫,原告刘玉山、刘玉斋之父刘晓升10000元,用于交纳村提留,约定月息15‰。被告为刘晓升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8月份刘晓升病故,后原告向被告索款未果,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借款利息为1635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刘晓升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被告应一并清偿利息。因原告对起诉后的利息未提出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付振英、刘玉山、刘玉斋借款10000元及利息16350元,共计2635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平度市张戈庄镇小丘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培兴审判员 禚春东审判员 于汉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妍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