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高金友与倪阿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友,倪阿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04号原告:高金友。委托代理人:赵文彬。被告:倪阿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友诉被告倪阿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友撤回对被告倪阿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