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丁继祯与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继祯,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3号原告:丁继祯。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西工业园区山阴路1372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6173-9。法定代表人:陈利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继祯与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继祯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胜球服饰工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晓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