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海辉与罗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辉,罗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65号原告:罗海辉,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屿罗村面店新村38号。委托代理人:颜楚君,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克荣,新河镇屿罗村面店新村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辉与被告罗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罗海辉负担。审判员 林敏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泳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