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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07—1号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柯梅社区。法定代表人章绍宽,董事长。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梅花碑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舟山弘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900000元额度内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1900000元额度内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