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6-1号原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道雪峰西路751号。法定代表人丁尔民。委托代理人田仁。被告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存于嘉兴市商业银行嘉善支行帐号90×××80内的存款273328元。二、冻结被告嘉兴华旗织造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帐号33×××51内的存款2733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骆铠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