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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舒浩与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浩,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舒浩。被告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裕民路1608号。法定代表人潘政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高峰、章炯,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浩诉被告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浩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浩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