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6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与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617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胡××。被告舒××。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由原告苏××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