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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菊花与卢军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菊花,卢军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843号原告:徐菊花,身份证号码332622197001125747,住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镇北路**号。被告:卢军岳,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5131877,住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平田村**号。原告徐菊花为与被告卢军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菊花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绪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菊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军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菊花起诉称,2006年11月25日,被告卢军岳因资金紧缺向蔡菊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蔡菊素暂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按壹分计算。暂借人:卢军岳,2006年11月25日”。2008年7月14日,蔡菊素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被告卢军岳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所有。蔡菊素于2008年8月25日向被告卢军岳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债权转让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卢军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卢军岳未作答辩。原告徐菊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口信息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卢军岳于2006年11月25日向蔡菊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月息按1分计算的事实。三、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徐菊花与蔡菊素于2008年7月1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蔡菊素将自己拥有的被告卢军岳欠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徐菊花所有的事实。四、债权转让告知书及邮政回执单各一份,证明蔡菊素于2008年8月25日将原告徐菊花与蔡菊素之间债权转让情况告知被告卢军岳的事实。本院向被告卢军岳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卢军岳收到上述诉讼文书后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6年11月25日,被告卢军岳因资金紧缺向蔡菊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蔡菊素暂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按壹分计算。暂借人:卢军岳,2006年11月25日”。被告借款后仅支付三个月借款利息。2008年7月14日,蔡菊素将自己所拥有的被告卢军岳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所有,并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2008年8月25日,蔡菊素向被告卢军岳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债权转让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卢军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卢军岳向蔡菊素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蔡菊素将被告欠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转让给原告,且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向被告卢军岳特快专递送达了债权转让告知书,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债权转让有效。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依法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后,仅支付利息三个月,尔后未按约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2月25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军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菊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07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依法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卢军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魏绪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 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