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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268号原告浙江武义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中平。被告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应县小官庄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泉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纸塑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并已提供47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扬州金美扬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