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与绍兴××氨××司、绍兴××房××司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绍兴××氨××司,绍兴××房××司,五××氨××实××团××司,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12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虞××。被告:绍兴××氨××司。住所地:绍兴县××西××巷。法定代表人:韩××。被告:绍兴××房××司。。法定代表人:韩××。被告:五××氨××实××团××司。住所地:绍兴县××。法定代表人: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绍兴××氨××司、绍兴××房××司、五××氨××实××团××司、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撤回对被告韩××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韩××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峰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