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与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荆商初字第33号原告: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被告:江××。委托代理人: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阮××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翔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