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252号原告:范××。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30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范××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光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