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金某,系中铁一局新运处铺架二队职工。被告吴某,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被告现住址不详为由,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答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