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徐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徐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同济路45号。负责人虞英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富强,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普陀区东港香榭街47号香榭花园23幢202室。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告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9元,减半收取286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乐海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