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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奕奕与张雪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奕奕,张雪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78号原告许奕奕,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东屏路95号。被告张雪娟,珠港镇城关西门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奕奕与被告张雪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雪娟的行为有涉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嫌疑,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奕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曾华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