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潘甲、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潘甲,吴××,潘乙,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63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安吉县××镇××路××号。负责人:方××。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潘甲。被告:吴××。被告:潘乙。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诉被告峥、吴××、潘乙、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于2009年4月20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别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