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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76-1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原金生,副组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仕奇,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307066.8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05元,执行费5080元。在执行中从被申请人账户扣划350354.86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