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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李××,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41号原告:郑××。被告:李××。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单 超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杭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