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预收诉讼费930元,应收诉讼费232.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