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化学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99号原告:昆山××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开发区东部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秦×。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化学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昆山××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