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赵××。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叶家才审 判 员 葛民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