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1号原告:赵××。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4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林欣荣审 判 员 叶家才审 判 员 葛民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