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8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金桂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金桂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民初62号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飞虹南路77-85号一楼和67-71号二楼。 主要负责人:干家骞,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平,男,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峰,男,原告员工。 被告:金桂林,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与被告金桂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金桂林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417.2元及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的5%计收,暂计至2017年9月1日为36680.19元)及费用11857.34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9月1日为20399.26元),金额共计118353.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 涉案事实 卡种 个人金卡 卡号 62×× 04 申领时间 2009年4月21日 信用额度度 5万元 债权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 债务人 金桂林 主合同相关约定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期计收;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09年5月12日开始透支,最后透支日为2015年10月25日,截至2017年9月1日止,尚欠透支本金49417.2元、透支利息20399.26元、滞纳金36680.19元。 还款事实 2009年5月12日至2017年9月1日期间共归还本金1173125.38元,利息7636.68元,滞纳金及费用14517.59元,合计1195279.65元。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49417.2元 滞纳金及费用 2470.86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7年9月1日止透支利息为20399.26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桂林应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透支本金49417.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9月1日止为20399.26元,自2017年9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4941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滞纳金及费用2470.8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67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负担1060元,由被告金桂林负担1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银喜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方根连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