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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民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红波与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波,项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民商初字第492号原告郑红波,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漆匠,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狭门四区175号。被告项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丹桂园9幢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红波诉被告项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郑红波负担。审判员 傅 映平2009年4月21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