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耐红。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被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48元,由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