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钟制药有限公司与上海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金钟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88号原告保定市金钟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田。委托代理人刘俊川。被告上海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明。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金钟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金钟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