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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彩芬与杭州威陵钢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芬,杭州威陵钢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民初字第92号原告孙彩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辉。被告杭州威陵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法定代表人莫妙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华春。系被告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丽萍。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芬诉被告杭州威陵钢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芬于2009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孙彩芬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