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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与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吴××。被告吕××���原告吴××与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何世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被告吕××租用我的车子,使用中将车子的排气管撞坏,修理花费了3500元,因被告一时没有钱支付,就出具一张欠条给我,承诺于2008年3月22前付清,此后被告只在2008年4月10日付了500元,至今尚欠我30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我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吕××尚欠原告吴××3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法定期间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吕××租用原告吴××汽车并撞坏排气管,致使原告花费维修费3500元,被告承诺于2008年3月22日付清该笔费用给原告,但期限届满后,被告只偿付了500元,尚欠3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剩余款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吕××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