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与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孙××,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钟××。被告孙××。被告张××。原告钟××与被告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诉称,被告孙××于2008年12年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上列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以偿还,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和利息。本院认为,原告钟××与被告孙××、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有涉及非法集资的经济犯罪嫌疑,且数额特别巨大,该案应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