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曹桂明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上行初字第51号原告曹桂明。委托代理人徐华、江顺勃。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委托代理人周伟庆。第三人泰兴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智均。委托代理人陈新生。原告曹桂明诉被告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09年4月7日以需要重新调查取证为由,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倪世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