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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84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励××。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