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84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励××。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黄传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