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83号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三河建兰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城镇××公寓××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直接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