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民与何孝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民,何孝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22号原告吴国民,铲车工,市北苑街道前洪村29组。被告何孝旦,职工,市稠城街道沪江路16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民诉被告何孝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民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2900元工时费,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